[摘要]互联网医药行业中,私人经济与公共利益交叉程度高,同时涉及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领域,部分适用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原则。其涉及市场机制的部分,可能会触动反垄断调查。医药实体行为或业务的性质,是界定该行为或业务是否适用市场机制的标准,同时也是判断《反垄断法》适用性的标准。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双边市场的特性,会在相关市场的界定和竞争分析的路径方面与传统医药行业案件不同。另一方面,并非所有医药行业与互联网平台的结合都适用双边市场理论,决定双边市场理论适用性的标准是医药实体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相互关系。在处理互联网医药行业垄断案件时,需正确区分两个关系:市场机制与非市场机制的关系、医药实体与互联网平台的关系。
[关键词]互联网医药行业;反垄断法;双边市场;平台经济
[作者简介]崔婷,管理学博士,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粤港澳大湾区资本市场与审计治理研究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双边市场理论;李晨,澳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竞争法、争议解决方向。
[引用方式]崔婷,李晨. 反垄断法总则与双边市场理论的铆合适用——以互联网医药行业为例[J]. 产经评论, 2020, 11(1): 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