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信息

周期:双月<br /> 出版地:广东省广州市<br /> 语种:中文<br /> 开本:大16开<br /> ISSN:1674-8298<br /> CN: 44-1670/F<br /> 邮发代号:46-195<br /> 复合影响因子:3.452<br /> 综合影响因子: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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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号:CN44-1670/F

反垄断中的单一经济体认定——基于美国、欧盟与中国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发布时间:2025-09-15|发布单位:《产经评论》杂志社

[摘要]单一经济体认定是反垄断执法中的一项难题。比较美国、欧盟和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单一经济体的考量因素及原则发现: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单一经济体重点考量是否具有“统一的决策中心或独立的意志”“共同的利益或目标”等因素。欧洲法院将“是否具有共同目的”“是否对商业决策施加决定性影响”“是否具有决策自主权或独立决策能力”“参与方之间是否具有控制关系和共同利益”作为分析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共同控股股东的企业、合资企业与出资者、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等是否构成单一经济体的关键因素;对母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持有,或接近全资持有的子公司,欧盟委员会适用母公司对子公司有决定性影响的“可反驳假设”,由母公司承担其未对子公司产生决定性影响的举证责任;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若政府未对其行为施加决定性影响,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同一集团的各个企业相互独立,则不构成单一经济体。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横向垄断协议或单一经济体时,还考虑了是否存在统一、协调的经营意志。对国有企业集团的反垄断执法可使用“EBC”范式进行分析,对属于“普通公司”的国有企业集团而言,其下属的子公司(极特殊情况下甚至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若在决策、运营和管理上独立于母公司,则可视为单独实体。

[关键词]单一经济体;认定原则;考量因素;反垄断

[作者简介]李思明,浙江海洋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产业组织与竞争政策、数字经济;于左,东北财经大学产业组织与企业组织研究中心、东北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产业组织与竞争政策。

[引用方式]李思明, 于左. 反垄断中的单一经济体认定——基于美国、欧盟与中国的比较分析及启示[J]. 产经评论, 2025, 16(5): 5-15.